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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及我省已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创新、就业、创业、土地及减负等各项政策;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建立政策落实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加大政策落实督查力度。(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从2015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发展新产业、培育新业态、创造新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等。(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建立完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市场方式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赋予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职能,联合各市担保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创新奖励及代偿补偿等方式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四、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保障、收益让渡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各类基金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和产业发展重点,投资初创期、种子期和孵化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省级财政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以股权众筹等新模式进行融资,并探索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六、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员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七、完善“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从2015年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八、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大众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社区、创新工场、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