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1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划分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年应纳税额(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款,下同)标准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内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当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国税机关应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交换一次征管信息,共同监控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四、各省辖市局负责对大型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重点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大型集贸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2005年起,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报送《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表式见皖国税函〔2004〕69号)和主要做法,便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及时掌握重点集贸市场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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