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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3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16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4〕101号文件,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以闽财税[2004]29号文件作了转发,现将取消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在受理企业退税申请时,仍应要求外贸企业提供专用税票。主管征税机关应根据供货企业的申请,按原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专用税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专用税票。

二、外贸企业从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可免予提供专用税票。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再提供专用税票后,主管退税部门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特别要加强对从流通环节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严防骗税。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稽核比对信息审核规定办理退税。

四、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