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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欠税公告的方式
企业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安徽版或者当地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各级国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按月进行公告。
凡应当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欠税,县(市)国家税务局或省辖市市区国税局应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二、关于欠税公告的上报时间和上报内容
需要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企业、单位欠税人,应当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或省辖市市区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需要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个体工商户欠税人,应当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或省辖市市区国税局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上报。
走逃、失踪纳税人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欠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上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凡需由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欠税,下级国税机关应在上报前认真核实,并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欠税公告内容,认真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式样见附件),及时上报。
三、关于欠税公告的数额和范围
欠税公告的数额为欠税余额。欠税余额指截止公告前一个纳税期的欠税余额,包括新增欠税(即纳税人当年度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首次公告前已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和已确认为呆账和死欠的税款,国税机关可不公告。
四、欠税公告决定的签发形式和归档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欠税公告决定。公告决定应当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公告机关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附件:欠税公告报告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