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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2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08


USHUI.NET®提示:该文附件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第三条第(三)项“4%”修改为“3%”,国税发[2009]10号文宣布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规定,所转文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