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9-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和省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
晋地税发〔2009〕72号)要求,现就我省范围内税务师事务所参与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管理
(一)冠“山西×××”名称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符合准入条件(公布名单之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市辖范围从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无论在全省范围内还是在市辖区域内从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均需在执业所在地市级地税机关进行资质备案。否则,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其鉴证业务报告。
(二)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所暂不得从事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分所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需单独向省地税局申报并经公布。
(三)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备案执业的。其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入,按照
晋地税发〔200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