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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废第四(二)、五条,与现行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有冲突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
2.省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发票丢失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就加强发票丢失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