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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2号

来源:2001年政府公报第10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9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一、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八区)。上述八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