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29 津国税进〔199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92号
以及市国税局津国税办[1996]59号文件规定,为严格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指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领取《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骗取
出口退税嫌疑出口业务,主管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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