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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分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分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1〕2号                                                           200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工资标准已提高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币,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其中:对勘察设计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暂按市局财企一[1999]60号、财企二[199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除上述固定资产发生变卖、报废等情况外,不得变更。

  三、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发生的文体活动费支出,可在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1%以内据实税前列支。

  四、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各税务分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