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11 津国税所〔200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0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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