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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19                                                                   津国税外〔200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 国税发〔2003〕12号,以下简称《规程》),做好内外部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对汇算清缴企业的培训面要达到100%,确保《办法》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凡与《办法》、《规程》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汇算清缴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审核评税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的效果。对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运用审核评税方式进行审核,评税面要达到100%。对重点税源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2002年度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免税期依次进入减半和全额征税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
  四、各单位要将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审计规程的运用相结合,要在汇算清缴工作前,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大型企业,运用审计规程开展审计,并将审计后的所得额调整工作纳入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以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
  五、各单位要在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结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完善相关台帐,规范有关审批手续,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
  六、各单位要开展对亏损企业的调查,进一步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