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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3 甬国税发〔2004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规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公开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  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期限的延长

  第六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听证

  第六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七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税务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确认,属我市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条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公开

  第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当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税务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