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30 津国税所〔2002〕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2〕36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优惠范围
(一)国科发政字
〔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税发
〔1999〕135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
〔1999〕100号转发)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