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02-04 津地税企所〔200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下列
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八)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
(十二)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申请下列
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十)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
(十一)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四、纳税人享受上述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截止日为2009年5月31日。除市局另有规定外,
企业所得税申请税收优惠备案工作在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
六、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年度审核的办法。
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之纳税人。
备案程序如下:纳税人提出享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由征收所统一受理,受理后交管理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管理所长、税管科长进行复核,最后由主管局长进行审签。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纳入税收管理工作平台系统。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每年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在每年6月30日前书面向市局
企业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和总结报告。税收优惠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包括分类型的税收优惠户数、税收优惠额情况;去年同期税收优惠户数、税收优惠额对比变化情况及原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受理户数、备案户数,未备案户数及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检查户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及建议。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及报送资料
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3.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二○○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植。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应提供其从事相关产业的证明资料,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远洋捕捞应提供相关的认定证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凭证;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报送材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一)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天津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报表》;
3.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
4.实际发生的技术型收入明细表;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
3.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4. 税收协定复印件。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获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材料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
2.经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认可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说明。
八、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天津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天津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盈利年度审计报告。
九、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资料:
1.申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
3.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盈利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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