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09 津国税所〔2004〕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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