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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比对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比对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9-08-04 津地税地〔2009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要求,我局决定在8 、9月份对企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情况开展比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对核查的税款所属期限及企业范围
  1.2008 年度国地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中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出现差异的企业。
  2.2005至2007年度生产出口货物的内资企业。
  二、比对核查的内容
  此次核查范围内的企业是否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确定的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生产出口货物内资企业当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分别依照规定的税(费 )率及时足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比对核查的方法步骤
  1.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通过“天津财税网”共享空间下载 2008 年度比对核查企业情况表,根据《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7号)精神,与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局协商取得2005~2007年度生产出口货物内资企业名单,以及分户的免抵增值税税额、申报入库增值税、消费税数据,并与本局信息系统中的有关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初步比对结果。
  2. 根据市局下传数据和本局初步比对结果,结合本单位自身征管实际,组织比对核查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自查(附件 1 :《企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情况自查表》)。
  3. 全面分析企业自查情况,对自查结果与市局下传数据、本局初步比对结果存在差异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通过审查企业账簿和有关凭证,查实比对存在差异的准确数额。
4.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实施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