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比对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9-08-04 津地税地〔2009〕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要求,我局决定在8 、9月份对企业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情况开展比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对核查的税款所属期限及企业范围
1.2008 年度国地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中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出现差异的企业。
2.2005至2007年度生产出口货物的内资企业。
二、比对核查的内容
此次核查范围内的企业是否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确定的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生产出口货物内资企业当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分别依照规定的税(费 )率及时足额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三、比对核查的方法步骤
1.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通过“天津财税网”共享空间下载 2008 年度比对核查企业情况表,根据《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7号)精神,与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局协商取得2005~2007年度生产出口货物内资企业名单,以及分户的免抵增值税税额、申报入库增值税、消费税数据,并与本局信息系统中的有关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初步比对结果。
2. 根据市局下传数据和本局初步比对结果,结合本单位自身征管实际,组织比对核查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自查(附件 1 :《企业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情况自查表》)。
3. 全面分析企业自查情况,对自查结果与市局下传数据、本局初步比对结果存在差异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通过审查企业账簿和有关凭证,查实比对存在差异的准确数额。
4.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实施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