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24 地税外〔20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
区及五县地方税务分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外商投资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外商投资经营的宾馆、饭店附属的出租汽车车队等。
二、对出租汽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