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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7 津国税所〔1999〕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过以上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附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预计减免税金额和企业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附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办理。

  四、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五)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七)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实行按次审批。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年审批。

  (八)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按企业开出的第一张发票的当月为减免税起始期。

  五、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

  (二)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条 件,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预计年度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或预计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六、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