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2-21 津地税流〔200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