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03-06 津国税外〔2001〕
20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到退还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
(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71号
)规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设备的进项税已计入设备原值并计提了折旧,应将所退增值税款从该设备原值中全部转出。并按照减除增值税税款后的国产设备净值,计算抵免
企业所得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
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
企业所得税手续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作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作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