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1996-08-26 津国税退〔199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31号
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92号
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天津港保税区企业
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保税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直接从保税区海关离境,取得保税区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的。
2、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后转关出口离境,并最后取得保税区海关核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的。
3、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自行加工或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收回成品后,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或转关出口离境,取得保税区海关核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的。
二、保税区内的企业是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已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本规定执行)。
三、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1、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免)税。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有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以及现行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饲料、农膜、农药、化肥等等。
2、原油、柴油。
3、援外出口货物。
4、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5、糖。(已废止)
6、新闻纸。(已废止)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额。(已废止)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 、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7、奶油、乳酪。8、洗净的动物毛、肠衣、洗净羽绒。9、植物增稠剂等。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以及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十二类货物退税率为6%。
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编印的《
出口退税工作手册》中第二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执行。(已废止)
保税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区内非生产型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并出口(指报关离境,下同),可依据实际出口货物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实际单价以及规定的
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实际单价×退税率
(二)(已废止)区内企业(包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从区外购进原材料自行加工或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收回成品并出口的,应先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文第四条 所述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从该出口货物外购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中提出,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作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计算办法,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退还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 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购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1、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2、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退税率结转下期退税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一)区内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需要办理
出口退税的,应自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凭证和资料,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办理《保税区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1、出口业务合同(或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和外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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