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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26 津地税所〔20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为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加速改企建制的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6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
  2.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加速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的进程,凡按照市建委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进行改制的单位,在2002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改为企业并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凡在2002年4月30日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改为企业并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关于发布天津市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

  建设〔20011144号
  2001年12月25日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2000]38号)、建设部《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法﹝1999﹞317号)、《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1999﹞25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改企建制工作,经研究,同意我市40家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改企建制试点单位,名单如下:
  1.天津市建筑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