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津地税流〔2007〕10号)规定,第二项中“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拆迁标准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