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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22 津地税流〔200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津地税流〔2007〕10号规定,第二项中“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拆迁标准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2003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规定,对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进行调整。为规范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