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1 津国税外〔200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领会好政策文件和市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分步抓好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把汇缴作为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并与运用审计规程和开展反避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设置专人专岗,注意发现并解决问题,把汇缴工作做深做细。为全面加强
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二、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