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0 津地税外〔2001〕
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我市部分从事公路货物
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在从事公路货运业务中,按规定开据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由于格式和内容与增值税管理要求不尽一致,一些地方的国税局对使用“涉外专用发票”结算的公路货物运费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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