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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21 津财税政200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3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各类收费,按以下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对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学校收取学杂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免征营业税,收取过程中出现差价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上述收费应全额纳入学校统一账户,并单独核算。
  (二)对学校取得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非义务教育学费项目中的高中择校生收费,凡按照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津教委监﹝2003﹞5号规定标准收取,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学校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未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高中择校生收费,扣除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部分,其余额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收入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收取的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收费,凡经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按照《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