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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9                                                         津国税征〔199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加强对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运输诸环节的管理,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现就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专用发票具有税票、发票双重性质,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把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列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在领、用、存各环节建立严密的制度并严格履行工作手续。

  二、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发售,市局由征管处负责,各区、县国税局由征管科(或发票科)负责,凡在税务咨询所发售的要在1月底以前改由税务机关发售,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未强化发票管理,按照市局制发的“三定方案”可以选设发票管理科,配备得力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发票发放、管理、稽核工作。

  四、实行微机稽核、人工稽核两条 腿走路的方针。各级领导要切实对“金税工程”

  加强领导,保证微机稽核专用发票的人员、设备相对稳定。充分利用人工稽核,对进项税额在万元以上的抵扣联必须实行帐、物、款三核对,发现不实不予抵扣销项税额外,还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各区县局对有疑点的专用发票要进行交叉传递检查,每月至少发出15份交叉传递卡给对方税务机关。收到外来专用发票的传递检查函后要立即进行查核,并在15日内答复对方税务机关,对由于逾期不办造成偷、骗税的,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五、发票检查是专管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专管员都要根据工作情况做出稽核、检查计划报科长审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每月要查核一次,重点核查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开立的销项税合计数,核实外来发票的进项税额,此规定作为税务所进行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好转用发票发售关,首次只能发售一本,以后每次发售一个月使用量,最高不得超过二个月的需用量。每次领购在10本以内的(含10本)要实行验旧售新的办法,并在领购的空白发票上加盖本企业印章 .对商业零售企业和年销售额不足规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只发售“万元位”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出限额的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填开。

  七、为减轻微机录入专用发票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具有条 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外部数据录入(具体办法见附件)。为提高报送率和数据的完整率,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时随申报表报送月份使用发票情况表,连同专用发票汇总清单一并作为申报纳税的附件资料。凡未按规定报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充分利用现有微机和技术力量开发应用征管软件,将全市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号码输入微机,与开立的发票进行查核;由条 件的应积极推行由微机发售、记账、管理专用发票的做法。

  九、丢失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处罚和在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向公安部门报案外,各区县局要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丢失发票的号码、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到市局征管处;一次丢失在50份以上的在丢失的3日内将情况报到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将丢失的发票号码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通报。

  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税务干部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次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也可以停止供应专用发票6个月,需要开立发票时由企业人员到税务机关窗口填开。由于丢失发票造成偷骗税按规定处以所偷骗税款的一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