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0 津国税外〔1999〕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73号
,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执行,为了深入贯彻“
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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