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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16 津国税流〔200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6〕81号规定,有与 ( 津国税流〔2006〕81号内容不一致的,以 ( 津国税流〔2006〕81号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45号)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市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以下简称“两卡”)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卡的初始发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表一),并出具以下资料:

(一)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认定表》一式五联,市局流转税处,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政(管)料、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及申请企业各一联。

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审批同意盖章后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由市局流转税处向企业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表二),并加盖公章。

《通知书》一式五联,市局流转税处、市局信息中心,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单位及申请企业各一联。

申请企业凭市局流转税处开具盖章的《通知书》,到技术服务单位办理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签定技术维护协议及参加操作培训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凭本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盖章的《认定表》、市局流转税处开具盖章的《通知书》及企业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书,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初始发行两卡;在发行月月底之前,由征收管理部门完成报税子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的添加。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企业专用设备和程序的安装、维护。

二、两卡的收缴

防伪税控企业凡发生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或IC卡、两卡损坏等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完成企业已开发票抄报税和未开发票退回(只限金税卡)后,收缴企业两卡,并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进行两卡“返还”和“出库”操作。已收缴的两卡,应连同审核无误盖章后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表》,见附表三),一并上缴市局流转税处。

《收缴表》一式四联,市局流转税处,主管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市局流转税处暂定每周四全天回收已收缴的两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两卡损坏的,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出具与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的企业专用设备损坏技术鉴定,作为《收缴表》的附列资料。损坏的两卡需由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