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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2001-02-21 津地税所〔20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