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3 地税二〔199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833号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办理科技人员入股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审核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免证人人所得税申请表;
2、 市科委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
4、 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
5、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出具的入股科技人员为在编正式职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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