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2009-04-27 津地税流〔2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
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制发的与其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地税二﹝1995﹞50 号)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
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地税二﹝1996﹞38 号)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6﹞29 号)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8﹞4 号)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地税外﹝1999﹞13 号)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
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2000﹞6 号)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
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外﹝2000﹞45 号)
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流﹝2000﹞2 号)
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1﹞23 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0 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4﹞2 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七条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35 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外﹝1996﹞5 号)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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