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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准。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3月18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此次公告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依据是什么?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这23项中包括税务部门实施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对于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修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因此,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由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已取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落实?
税务总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修改了金税三期系统流程,同时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自行选择汇总纳税,在首次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相关信息资料即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资产负债表。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31日前提出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