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3-21 津地税一〔199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方税务分局、委、办、局和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17号
)和《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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