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9 津地税计〔20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
〔1994〕217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发了
地税计〔1998〕19号《
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地税
征管情况,将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及扣缴范围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