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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12月29日 赣地税发〔2005〕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薪制薪酬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实施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一)产权明晰,事权、职权明确;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规范的人员选聘制度,民主监督机制完善;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年薪运行机制,使实行年薪制人员的薪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业绩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四)年薪薪酬只在对于单位经营负有重大责任和影响的领导班子(决策层人员)中实行;

  (五) 制定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薪酬一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基薪是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一次性提取,一次性兑现或采取部分延期兑现方式。

  (一)实行年薪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9]13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的,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均按通讯补贴所属月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实行年薪制薪酬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从年薪收入中转入的风险基金(因经营者决策失误或因经营不善给出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扣减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和兑现周期一般以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周期,一般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或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时,在计提时不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其兑现取得所得时再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实行年薪制薪酬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