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19 津国税二〔199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124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与原帐面价值的差异的部分,应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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