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5〕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在审批减免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不予上报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上报减免税;其他需要上报减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减免税适用范围
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