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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25 津国税征〔20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的时间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通知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