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4-13 津地税征〔200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对各类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各类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申报纳税方式,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介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报表的种类和时间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需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需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需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如有需要也可增加现金流量表。
其他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二)报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