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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7-06                                                  津地税地〔201216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规范执行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中地下停车场(位)房产税征收问题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对停车场(位)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应税单位的,车位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或个人的,免征房产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无偿使用房产行为的界定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房产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下列特定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属于无偿使用房产行为,不得按照无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可对产权人参照市场租金指导价格核定房产计税租金,征收产权人房产税。 产权为个人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法人之间为近亲属关系。 产权为单位的,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为隶属、企业集团内部公司关系。
  2.对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并按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无偿使用房产再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款。
  四、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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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