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6 津国税所〔1999〕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1999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按1994年以来市局下发的关于
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和历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支付临时聘用人员报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聘用的补差人员以及特殊技能人员报酬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人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据实扣除)。
2、纳税人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凡具备劳动局批准手续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凡没有劳动局批准手续的,纳税人所雇佣临时人员报酬,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以计税工资为基数,在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缴存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基数和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银发
〔1999〕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其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应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9〕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