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28 津地税外〔20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2]107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文件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程序
(一)作为“一站审核”的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开具的程序
1、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申请人出示与“一站审核”的地方税务分局同地的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主管分局对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或协议,确认税收协定或协议中规定了营业税的减免税条款。
3、申请人填写《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填表需用中文或中英文。表中的第三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不再填写。
4、主管分局经审核后,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最后一栏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5、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主管分局应在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样式附后)。《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盖在首页。
6、《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开具证明的分局留存;另一份交申请人,用于在开具证明所在地支付运费时提交给外汇指定银行。
(二)对申请人已在其它省市办理免税证明的审核、开具程序
1、 申请人出示《免征营业爸っ鞅怼犯从〖汀毒用裆矸nbsp;
证明》复印件。
2、主管分局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
3、将已加盖公章及注明日期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居民身份证明》复印留存,原件交申请人。
(三)对一家外国船公司委托多家代理企业的,应只由一家代理企业为该外国船公司办理免税证明,其它代理企业不再办理。
二、各分局办理免税证明的受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地方税务局开具免税证明的时限为两天。即,主管分局受理申请人要求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请求后,要在两天内为申请人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
三、审核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税证明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纳税人不得重复申请开具。因此,各分局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凡已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或《居民身份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为其开具免税证明。
(二)根据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外国公司只有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才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的待遇。享受国际海运收入免税待遇的,必须是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外国公司,即“以船舶从事国际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