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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04                                          津国税二〔1996〕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的计算方法问题根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以及尾头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暂按 国税发[199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生产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

  二、关于委托代理出口退(免)税问题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委托方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时,应同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凭证资料:

  1、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提供“销售帐”等有关资料。

  (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委托方发生的进项税额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需提供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的凭证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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