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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3                                                 津国税三〔19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税收征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市局下发了《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三〔1994〕2号),但是随着我市非银行金融企业业务不断扩大,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现将非银行金融企业有关税收、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费用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分期摊销。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需要,对其营业用房屋(建筑物),单项价值超过5万元的大宗修理费及装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由企业在修理业务发生之前,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大宗修理及装修计划,由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税局审查批准,据实列支。

  二、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税前列支的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限额。包括职工工资、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各项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误餐费、点钞费、发现假币奖励费、劳保服装费、防暑降温和冬季采暖费。上述六项费用可在税前单独列支。企业在按规定的标准列支计税工资和上述六项费用外,不在列支新的人工费用。

  但对因行业特点确需税前列支的其它人工费用需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