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01 津国税征〔200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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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
非正常户清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局
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对
非正常户清理的要求,在《税收管理员制度》未实施以前,各单位应确定相关部门及人员,在2004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
非正常户清理工作。
二、请各单位于2004年12月15日前,通过市局“FTP//
征管处/
非正常户清理统计”上报“
非正常户清理统计表”,“
非正常户清理统计表”电子表格通过市局FTP//
征管处下载。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
征管,规范
非正常户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其认定为
非正常户。
第三条 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征收部门于征期结束后次日,负责制作《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将“清册”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依据“清册”所列纳税人,按照管辖范围,清分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