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5]202号2005-12-7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级各商业银行,市区信用联社,市区各学校: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管理
1《证明》由各学校(指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同)持行政介绍信按年到市国税局直属分局领取。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详细记录领取情况。
2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和保管《证明》,建立《备案存查明细记录》对《证明》的领、用、存进行管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蓄机构名称、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日期等。年度终了后10日内,学校应编制《年度〈证明〉领用存报表》(附件1)报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并同时将已开具《证明》的存根联(包括作废《证明》)、结存的空白《证明》和《备案存查明细记录》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进行核对。
3学校遗失空白《证明》应按规定进行挂失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备案。
4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证明》的领、用、存情况进行登记,在年度终了与各学校的填开情况和储蓄机构报送的《证明》第三联核对后,汇总编制《年度〈证明〉领用存报表》。
二、各储蓄机构日常申报及国税机关台帐管理问题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设立教育储蓄情况记录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并按季对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及结付利息情况进行统计,在每季按原规定报送《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