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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10 甬国税发〔2004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自2010年3月20日起所转发中央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中央文件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展零售业务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并进入辅导期,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人对该企业购入的实物到货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购入一定量的货物并用于销售的,税务人员应进行认真核实、记录,作为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如条件不符,可暂缓对该企业发售专用发票。

  二、对新办的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具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企业有关人员时,要求企业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的用工合同。

  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环节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企业的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以及企业的进货渠道、货物的品种、-经营方式等,并将约谈情况记录《约谈底稿》,由参与约谈的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四、对新办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必须指派两人对其进行实地查验,并及时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表》。对未进行实地查验,而且没有登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