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8 津地税所〔200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征收仍按照市地税局
津地税所〔2001〕7号
、津地税所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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